2020年7月30日,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凌某某起诉抖音app非法获取其个人信息及隐私一案一审宣判,法院认定抖音app在未征得凌某某同意的情况下,对凌某某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,构成侵权。法院判决微播视界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凌某某经济损失1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4231元;驳回凌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凌某某诉称,其在手机通讯录除本人外没有其他联系人的情况下,使用该手机号码注册登录抖音app后,被推荐大量“可能认识的人”,其中包括多年未联系的同学、朋友。凌某某认为抖音app非法获取其个人信息及隐私构成侵权,将抖音app的运营者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微播视界公司)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。
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,凌某某的姓名、手机号码、社交关系、“地理位置”属于个人信息,被告在未征得凌某某同意的情况下,收集并存储凌某某的上述个人信息,构成侵权。
但同时,法院认为,凌某某的上述信息不具有私密性,同时,凌某某对抖音app提供互动交流相关内容应当有合理预期,微播视界公司推荐有限的“可能认识的人”,不构成对凌某某生活安宁的侵扰,不存在侵害凌某某隐私权的行为。
法院判决微播视界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凌某某经济损失1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4231元;驳回凌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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